2006年11月8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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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下湖”湖北征战记
本报记者 汪嘉林

  浙江山下湖珍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下湖公司)是全世界最大的淡水湖珍珠生产企业之一,在几年的经营中,企业成为了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 “千足”中文商标是该企业在各类珍珠产品中的主要商标,处在了企业整个知识产权战略的核心位置。 
  而就在今年6月,一封意外的电子邮件让山下湖公司的董事长顿感苗头不对,自己苦心经营的“千足”商标受到了威胁。发电子邮件的是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的冯某,他在邮件中表示,“千足.com”已被他注册成计算机网络中文域名,山下湖公司如果想索回,必须支付2万元作为转让费。
  这可让该公司董事长有了“一万个想不通的理由”:“冯某是谁?在没有我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他怎么就注册了个‘千足.com’的中文域名?还要让我们付2万元的转让费……”在公司法律顾问、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兰加余的建议下,山下湖公司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域名被抢注后积极应对
  “刚接到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也觉得比较棘手。”兰加余律师告诉记者,虽然“千足”品牌在国内乃至全世界早已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可域名和商标毕竟是两回事情,按照《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遵循的是“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也就是说,无论你“千足”品牌多么大,多么响亮,只要在域名没有被注册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注册。
  “那域名到底是什么呢?”打了多年知识产权官司的兰加余律师告诉记者,其实域名类似于互联网上的门牌号码,是用于识别和定位互联网上计算机的层次结构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相对应。但相对于IP地址而言,更便于使用者理解和记忆。
  “说得更明白些,商标是在现实生活中区分同类产品的一种标识,而域名是在计算机网络世界中区分身份的一种标识。所以‘千足.com’域名一旦被别人注册成功,对于山下湖公司来说损失将相当大。”兰加余说。
  虽然从表面上看,形势对山下湖公司十分不利,但也绝不是一点机会都没有。兰律师介绍,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来看,虽然规定了域名注册应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但同时其34条也明确规定了,如果域名发生争议,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判应当注销的,应按相关程序将域名注销。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在充分了解了案件对己方的利弊之后,山下湖公司决定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虽然远赴黄石进行异地作战,会碰到很多意想不到的困难,但公司打算通过诉讼,不但要拿回“千足.com”这个中文域名,而且还要让法院判决认定“千足”中文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这样一来就更加利于商标的保护。为此,山下湖公司收集了大量曾见诸媒体的报道、过去3年的广告投入单据等相应证据。

  法院认定恶意抢注侵权
  6月22日,山下湖公司正式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千足”中文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要求被告冯某停止使用并注销“千足.com”中文域名,支付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2万元。
  黄石市中级法院于8月8日正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作为原告的山下湖公司认为,“千足”中文商标是其公司的核心商标和长期使用宣传的主要商标。“千足”商标自2001年一直使用至今,在持续5年的使用中,公司为其做了大量的宣传、推广,并在2003年10月28日获得商标注册,2005年9月,“千足”牌珍珠首饰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目前,“千足”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而被告冯某在没有任何合理理由和在先权利的情况下,擅自将属于原告山下湖公司的“千足”中文商标注册成域名,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恶意注册行为,阻碍了山下湖公司利用“千足”商标在互联网上进行正常的商业宣传和经营活动,同时也混淆了消费者的视听,构成了对“千足”商标的侵权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冯某则认为,其注册“千足.com”中文域名的行为毫无过错,并没有构成对“千足”这一注册商标的侵权。而至于山下湖公司的“千足”商标是否驰名商标更是和案件没有关系。
  黄石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了“千足”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认为冯某的恶意抢注行为,构成了对“千足”商标的侵权。法院在10月10日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冯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注销其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的“千足.com”中文域名并支付赔偿金1500元。

  域名管理亟须法律来规范
  “就案件而言,这个案子并不复杂,其中的法律关系也非常清楚。但通过这个案子,我对域名有了相当的了解,可以说就目前而言,域名管理这一块亟须用法律来规范。”兰加余律师介绍,域名的种类之繁多、构成之复杂是一般老百姓很难想像的。
  就域名构成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一位网络管理人员。这位陈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自从1994年中国正式接入互联网之后,计算机网络在中国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作为网络基础服务的域名同样也得到了快速发展。从大范围讲,域名可以分为顶级域名、二级域名,甚至是三级域名。而现在大多数法律法规,针对的对象只是顶级域名而已。
  作为顶级域名,它有着自己固定的构成格式——中间字段加后缀,在中间字段完全相同的情况下,后缀不同就是完全不同的域名。以“千足”作比方,除了“千足.com”外,中文顶级域名还有“千足.cn”、“千足.net”、“千足.公司”、“千足.网络”等等,而从英文顶级域名来说更是数不胜数,比如:“qianzu.com”、“qianzu.cn”、“qianzu.com.cn”、“qianzu.org”等等。“难道每被抢注一次都去打场官司吗?这似乎是件不太行得通的事情。”这位工作人员还介绍,随着网络的发展,国内用户完全可以不向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注册,而通过境外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直接向ICANN(国际互联网名称和地址分配组织)注册。而作为域名的重要特点就是惟一性,不可能有两个完全一样的域名存在。他认为,针对种种情况,还是亟须法律来规范的。